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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士簡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崑林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22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崑林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智慧型手機壹支、簽注單柒拾柒張、限牌通告單壹張、計算機壹臺及傳真列印機壹臺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被告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符合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之規定,且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文之意旨,審酌被告前已有聚眾營利賭博罪前科紀錄,此番再為同樣罪質之聚眾營利賭博罪犯行,足徵其刑罰反應力薄弱,應予加重其刑,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68條前段、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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