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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士簡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粘惠茹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25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粘惠茹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審酌被告坦認犯行,且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暨考量被告之學經歷、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陳銘鋒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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