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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士簡字第4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延昌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72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自慰而公然為猥褻行為之手段、所為將造成被害人心理之不適或陰影,實非可取,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之生活狀況、領有中度身心障礙手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淳平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法條全文:
刑法第234條第1項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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