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110,士簡,69,202102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士簡字第6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秉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208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秉男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暨被告之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又被告竊得之物品已實際發還給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按(見偵卷第17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再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5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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