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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士交簡字第8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詠凱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8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詠凱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證據應補充記載為:「並有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查詢資料在卷可稽」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業於111 年1 月28日經總統公布修正,並自111 年1 月30日起施行,是本案被告行為後法律確有變更;
而修正前第185條之3第1項原規定之法定刑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所規定之法定刑則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之罰金」,經比較上開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法定本刑顯已提高,涉及科刑規範變更,自有新舊法比較之必要,是就本案比較修正前、後法結果,以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規定。
核被告上開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罪。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姿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 吳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842號
被 告 楊詠凱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00○0號
居新北市○○區○○街0段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詠凱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湖交簡字第2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民國108年7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其猶不知悔改,於111年1月2日15時許在新北市石門區某處海邊飲酒後,仍隨即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15時13分許,行經新北市三芝區淡金路與中興街口時,因違規左轉而為警攔查,經警發覺楊詠凱酒味濃厚,於同日15時27分許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3毫克,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詠凱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濃度測定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酒後時間確認單及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附卷足稽。綜上所述,被告罪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檢 察 官 陳 姿 雯
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欲聲請法院調(和)解或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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