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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1年度士秩字第44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被移送人 朱國維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1年6月30日北市警士分刑字第111301223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國維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朱國維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11年6月10日23時41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士林區凱旋路61巷4弄處。
㈢行為:被移送人於員警駕駛巡邏車依法執行勤務時,以身 軀阻擋警用巡邏車,隨後亦拍打巡邏車車體。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朱國維於警詢之陳述。
㈡在場人陳瑋浩、呂彥均、陳○楦於警詢之陳述。
㈢監視器、行車紀錄器截圖。
三、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序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上開非行所生危害之程度,並考量其違序之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裁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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