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111,士秩,59,202208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1年度士秩字第59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
被移送人 李仁六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新北警淡刑字第1114355271號函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仁六幫助販賣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李仁六違法之事實如下︰㈠時間︰民國111年7月29日17時22分許。

㈡地點︰露天拍賣網路平台。

㈢行為︰被移送人基於幫助他人販賣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之故意,提供露天拍賣「tion99999」帳號(下稱本件帳號)予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周文彬」之人使用後,「周文彬」即於上開時間,在不詳之境外地點以電腦上網連線至露天拍賣網站,登入上述帳號,販賣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甩棍防身武器,以供臺灣地區上網之不特定民眾觀覽、購買。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足以證明︰ ㈠露天拍賣網站販賣甩棍之網頁資料、本件帳號之申辦資料、 近3月之登入紀錄。

㈡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㈢被移送人警詢之陳述。

三、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規定:「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

而警械使用條例第14條規定:「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由警察機關沒入。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許可定製、售賣或持有之警械種類規格、許可條件、許可之申請、審查、註銷、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內政部據此即訂定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依該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條第1項前段、第7項規定:「本辦法規定得申請許可定製、售賣、持有之警械以警棍、警銬、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為限」、「申請製造、售賣警棍、警銬、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之廠商,應檢附下列文件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層報本部許可」。

四、被移送人於警詢時陳稱:本件帳號是我所有,平時我交給大陸的朋友「周文彬」使用,我自己沒有用本件帳號,「周文彬」不在臺灣,本件販賣甩棍的商品也不是我張貼的等語,參以本件帳號於111年6、7月間之登入ip除臺灣外,另有來自新加坡、美國等處,有本件帳號近3月登入記錄在卷可查,對照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入出境資料,顯示被移送人自105年3月31日入境後即未再出境,則被告辯稱將本件帳號借予他人使用,並非無據,又被移送人自承:(問:現金該種甩棍還有多少庫存?在何處?)我手上沒有庫存,都是從中國大陸進口近來的,有下單才會進來。

(問曾經交易成功之件數有幾件?如何交易?)1件,透過網路下單交易的等語,是被移送人對於「周文彬」使用本件帳號張貼本件甩棍資料以販賣等節知之甚詳,然無證據證明被移送人因此獲利或實際為張貼等販賣行為,因認被移送人所為係幫助行為,又本件帳號所張貼之甩棍防身武器,依上揭規定及行政院95年05月30日院臺治字第0950023739A號發布修正之「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係屬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中所規定之「警棍」,乃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非經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被移送人或「周文彬」均未經許可任意販售甩棍防身武器,當屬違反前開法律之行為。

被移送人雖辯稱不知道已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云云,然被移送人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顯有相當之能力及社會經驗,又查無其他正當理由或不可抗力因素,自未能以此遽而解免或減輕被移送人之責任。

從而,被移送人有上開違規行為,事證明確。

核其所為,係幫助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規定,被移送人上開行為為幫助行為,依社維法第17條規定減輕處罰。

又本院裁處法條及移送機關移送法條均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應無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移送法條之需要。

五、爰審酌被移送人幫助販賣具有一定危險性之警械器具,違反政府管制警械流通使用之目的,暨考量其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案發後坦承違規行為之態度、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六、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17條、第63條第1項第8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鍰: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