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1年度士秩字第69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被移送人 蕭嘉至
上列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1年10 月20日以北市警投分刑字第111303441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嘉至藉端滋擾住戶,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蕭嘉至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1年8月12日至111年9月1日。
(二)地點: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
(三)行為:藉端至被害人住處門外,持續以按電鈴之方式滋擾 被害人。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害人陳正當於警詢時之陳述。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及現場照片。
(三)被移送人蕭嘉至之父即蕭治民於警詢時之陳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