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111,士秩聲,10,2022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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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1年度士秩聲字第10號
移送 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
異 議 人 余木山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於民國111年4月11日北市警同分刑字第11130063401號所為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於民國111年4月6日1時19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0號,與林明勳因細故發生口角糾紛進而互毆,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6,000元。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雙方僅推擠,並無人受傷,乃依法聲明異議,請求將原處分撤銷等語。

三、按互相鬥毆者,處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定有明文。

經查,異議人雖辯稱僅有推擠云云,然異議人於上開時、地與林明勳互毆乙情,經本院勘驗現場監視器影像,可見異議人出手攻擊林明勳頭部,足認異議人確有與林明勳互毆而非單純推擠,是異議人上開所辯,尚無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處分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規定,處異議人罰鍰6,000元,核無不合,聲明異議人之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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