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111,士簡,299,2022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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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士簡字第29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哲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96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沈哲緯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沈哲緯不思以正常管道獲取所需,而以詐欺手法獲取財物,致告訴人周惠育受損,所為非是,併考量被告之前科素行(因檢察官並未就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事項提出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本院參酌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僅將被告之前科紀錄列入刑法第57條第5款「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量刑審酌事項),及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業已詐得款項歸還告訴人,與被告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又被告嗣後已於偵查中將詐得之同額款項全數返還告訴人(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9692號卷第33頁)在卷可查,如再予宣告沒收追徵容有過苛之虞,爰不再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蔡東利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麥毅婷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所犯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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