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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士簡字第36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建興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18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鍾建興犯偽造署押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指紋卡片上偽造之「陳建輝」簽名壹枚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署押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1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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