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111,士簡,404,2022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士簡字第40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奕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20988號及209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奕甫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摻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咖啡包伍拾包(驗前總淨重:捌拾壹點肆零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至扣案之摻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咖啡包50包(驗前總淨重:81.40公克),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12月9日刑鑑字第1108026043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佐,屬毒品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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