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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士簡字第57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莫南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5872號、第158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莫南幫助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無視政府禁令幫助販賣禁藥,助長氾濫、危害他人身心健康,兼衡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項、藥事法第83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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