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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士簡字第6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博宣
選任辯護人 陳郁庭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49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博宣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至被告之辯護人固具狀向本院請求宣告緩刑云云。經查,被告5年以內固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本院卷第8頁)附卷憑參,然衡諸被告現仍旅居國外,迄今仍未返國面對刑事偵查及審判程序,僅委任辯護人為其辯護,難認被告有悔意,本院斟酌此情形不宜宣告緩刑,故被告上開請求並無理由,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日、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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