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士簡字第7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耕琪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6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耕琪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