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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原簡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俊呈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7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俊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沾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球吸食器壹組及塑膠鏟子壹支(內均含殘渣量微無法析離秤重),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及塑膠鏟子1支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佐(見偵查卷第35頁);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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