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原簡字第5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坤龍
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緝字第17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坤龍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楊坤龍明知行李箱為他人遺失物,竟貪圖小利,將之侵占入己,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尚非可取,兼衡被告犯罪之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被害人已取回遺失物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