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112,士秩,59,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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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2年度士秩字第59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被移送人 呂啓華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12年7月27日北市警投分刑字第112302355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啓華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扣案之沾有強力膠殘渣之塑膠袋壹個及強力膠壹條均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呂啓華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2年6月28日12時57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00號。

(三)行為: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呂啓華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及現場照片。監視器翻拍照片。

三、爰審酌被移送人所為,顯有不該,並考量違序之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裁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又扣案之沾有強力膠殘渣之塑膠袋1個及強力膠1條,為被移送人所有供其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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