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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2年度士秩字第7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被移送人 邱文強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12年1月17日北市警士分刑字第112302542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文強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邱文強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2年1月12日6時32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3樓。
(三)行為:無故撥打110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陳述。
(二)清單列印查詢結果、受理民眾110報案案件資料。
三、爰審酌被移送人之行為,所為非是,並考量其違序之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裁處如主文所示。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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