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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2年度士秩字第83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
被移送人 詹曜安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北市警同分刑字第112304045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曜安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參佰元。
扣案之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球賽門票貳張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12年12月7日16時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00號前。
㈢行為:非供自用,以每張新臺幣(下同)1,000元購入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門票(時間:2023年12月9日18時30分、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二張,再以2,300元之價格轉售圖利。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供述、於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現場紀錄表上簽認、販售門票之臉書對話內容截圖。
㈡於交易轉售時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球賽門票二張。
三、扣案之球賽門票二張,為被移送人所有,並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併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4條第2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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