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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112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辰峰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82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辰峰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林辰峰與被害人有糾紛,欲表達心中之氣憤,於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以不堪之字眼當場辱罵被害人,實屬不該,併衡諸其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及其犯罪之動機、被害人受害之程度、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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