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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121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一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63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一良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常管道獲取所需,而以詐欺手法獲取財物,致告訴人李政廉受損,所為非是,併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與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易刑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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