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112,士簡,228,2023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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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俊碩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66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俊碩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貳萬壹仟玖佰陸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王俊碩拿取職務上所保管之現金,所為非是,兼衡被害人所受之損失,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併考量其犯後態度,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2萬1,960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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