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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51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仁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58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何仁恭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煙捲壹支(驗餘淨重:零點參伍參陸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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