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112,士簡,52,2023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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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5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適珍


侯歐桂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39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適珍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侯歐桂英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王適珍、侯歐桂英搭乘手扶梯重心不穩跌倒,致被害人受有傷害,身心痛苦,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害,兼衡其過失之情節、對被害人造成之傷勢、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再衡量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因疫情而遲延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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