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112,士簡,723,2023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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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72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裕程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56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裕程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折疊刀壹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黃裕程持刀恐嚇被害人,使被害人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實有不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危害程度、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又扣案之折疊刀1把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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