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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83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瀚霆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41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鍾瀚霆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驗餘淨重一點○四○公克)、大麻電子煙煙彈壹支,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鍾瀚霆所持毒品之重量非鉅,並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犯罪動機、目的、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扣案查獲之大麻壹包(驗餘淨重1.040公克)、大麻煙彈1支,檢出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在卷可稽,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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