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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士簡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胡棕
被 告 連振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士簡字第21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黃雅君
法 官 張明儀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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