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112,士簡附民,77,202401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士簡附民字第77號
原 告 李鴻傑

被 告 邱錫隆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士簡字1159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雅君
法 官 王伯文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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