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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士交簡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DANG NGOC SANG(鄧玉創,越南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45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及主文欄與犯罪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被告「DANG NGOC SANC」之記載,均應更正為「DANG NGOC SANG」。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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