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113,士交簡,261,2024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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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士交簡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OUEDRAOGO ISSOUF(布吉納法索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76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OUEDRAOGO ISSOUF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 由

一、按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

但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不得逕行限制之: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八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十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五年;

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十年,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93條之3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OUEDRAOGO ISSOUF為布吉納法索籍人士,因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並經本院以113年度士交簡261號案件審理在案,本院核閱卷內事證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況被告來臺是當交換學生,並於偵查中陳稱:「我有計畫要離開台灣,要等家人申請文件的狀況才知道何時會離開」等語(見偵卷第55頁),而有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之情形,參酌本案訴訟進行之程度、審酌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居住及遷徙自由權受限制之程度,並考量被告所涉本案犯罪情節與所犯罪名之輕重,就其目的與手段依比例原則權衡後,認有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又被告於偵查中雖經檢察官限制出境、出海,但將於民國113年5月31日解除限制出境、出海,此有內政部移民署113年4月30日移署入字第1130052304號函可佐,本院爰裁定自113年5月31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

三、並由本院通知執行機關即內政部移民署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執行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第93條之3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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