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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原簡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建錚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1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建錚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妨害教育召集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林建錚意圖避免教育召集而未參加教育召集,其行為妨害兵役動員召集之迅速性與確實性,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
二、毀傷身體。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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