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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士秩字第50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被移送人 呂啟華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北市警投分刑字第113302356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啓華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參日。
扣案之強力膠拾柒條及內有強力膠殘渣之塑膠袋伍個均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13年6月27日16時38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街0段000○000號萊爾富。
㈢行為: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呂啓華於警詢之供述。
㈡扣案強力膠17條及內有強力膠殘渣之塑膠袋5個。
㈢扣案物品照片。
三、至於扣案之強力膠17條及內有強力膠殘渣之塑膠袋5個,係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姜麗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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