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113,士秩,51,2024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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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士秩字第51號
移送機關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被移送人    呂啟華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13年7月16日北市警投分刑字第113302357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啟華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扣案之強力膠殘渣袋壹個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呂啟華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3年6月30日16時45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街0段000號。

(三)行為: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陳述。

(二)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

三、爰審酌被移送人所為,顯有不該,並考量違序之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裁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又扣案之強力膠殘渣袋1個,為被移送人所有供其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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