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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士秩字第6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
被移送人 羅德組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北市警松分秩字第112302411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德組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12年11月28日19時37分許。
㈡地點: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
㈢行為:非供自用,將每張新臺幣(下同)400元購入之「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門票2張,再加代購費500元,以1,300元轉售黃仲弘圖利。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供述。
㈡於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現場紀錄表上簽認、販售門票之臉書對話內容截圖。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4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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