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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士秩字第8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
被移送人 陳伃豊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12年12月26日新北警淡刑字第112432769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伃豊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之虞,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陳伃豊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2年11月25日4時47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淡水區中正路11巷。
(三)行為:發射爆竹,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監視器畫面證明屬實。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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