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113,士秩聲,1,2024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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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士秩聲字第1號
聲明異議人
即被處罰人 林欣怡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臺北市政府警

察局士林分局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所為之處分(北市警士分
刑字第1123057886O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聲明異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事實,如警察機關處分書所載。
二、本件聲明異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聲明異議人於警詢之自白。
㈡賭場負責人呂學龍於警詢之自白及指證。
㈢當場查獲,聲明異議人、呂學龍及其他賭客並在搜索、扣 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簽認。
三、原處分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法第84條之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9,000元及沒入賭資619,400元、籌碼6張,合於規定,尚無違誤。
四、聲明異議意旨,雖以:係至該處收取會錢,竟遇警察抓賭,人在陽台講電話,亦未參賭,況該賭場是賭籌碼,被扣押者則為現金,且是欲交付之會錢,絕非賭資等語,指摘原處分不當,請求撤銷,經核顯與上列各項證明不符,應屬事後卸責之詞,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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