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113,士秩聲,4,2024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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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士秩聲字第4號
移送機關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被移送人 陳志成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北市警士分刑字第1123056610I號所為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民國112年12月4日,係至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找朋友,並未參與賭博,且賭場是玩籌碼非現金,異議人所攜帶現金並非是賭資,請求歸還等語。

二、按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聲明異議。

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

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不合法定程式或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不合法定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先命補正。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5條、第5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異議人前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原處分機關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以北市警士分刑字第1123056610I號處分書處罰鍰新臺幣(下同)9,000元併沒入賭資7萬3,100元,該處分書已於112年12月14日送達,由異議人之妹陳珮娟代為簽收,此有處分書及收件回執在卷可稽,而異議人係於113年1月4日始向原處分機關聲明異議,是異議人提起本件聲明異議時,顯已逾5日聲明異議之期間,依上開規定,本件聲明異議不合法定程式且無從補正,故異議人聲明異議應予駁回。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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