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113,士簡,1001,2024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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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00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雪芳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29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雪芳犯竊盜罪,共貳罪,各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拘役捌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犯罪事實欄第2行應更正為:「113年5月10日中午12時14分許」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王雪芳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2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前有因竊盜案件遭判刑之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可見其素行不佳,竟仍不思循正常途徑獲取財物,再度竊取他人財物,顯漠視他人之財產權,所為實不足取;

惟念及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目的、本案竊取物品之價值及未與告訴人龔珮玲達成和解,以賠償告訴人本案所受損失等情節,暨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被告竊得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均為其之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實際發還告訴人,應依前揭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至被告所竊得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業已發還告訴人,有贓證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參,故此部分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耀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2985號被 告 王雪芳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雪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民國112年5月10日中午12時14分許、同年0月00日下午3時4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淡水中山店內,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之商品。
嗣經該店店經理龔珮玲發現物品遭竊及調閱監視器畫面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龔珮玲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雪芳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龔珮玲指訴情節相符,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商品明細各1份、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及查扣照片共17張、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附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王雪芳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被告所犯上開2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予分論併罰。
至被告竊取財物,除已返還告訴人龔珮玲部分,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附卷可佐,不另聲請沒收犯罪所得外,餘所竊犯罪所得部分,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如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宣告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檢 察 官 葉耀群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 記 官 鄭雅文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欲聲請法院調(和)解或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時間
商品名稱
數量金額(新臺
幣-元)
備註
00年5月10日
中午12時14分

福壽花生風味精華調合油
1罐
000
原燒鮮甜水果燒肉醬 
1罐
遠洋牌紅燒鰻(易開罐) 
1罐
000
味島香鬆一海苔香味 
1罐
石臼碼磨茉莉義大利
1盒
House佛蒙特咖哩(甜味) 
1盒
000
秘製鴨翅
2盒
000
秘製牛腱心
1盒
000
小計
0,000
000年0月00日
下午3時45分

龍虎班輪切
1盒
000
已歸還
冷藏牛肋條
1條
000
已歸還
進口蘿蔔
1條
已歸還
豬肚四神湯
1盒
000
已歸還
揚振慶尚北道韓式泡菜
1罐
000
已歸還
億東三好米契約栽培芋香米
1包
000
已歸還
琴觀奈森克林淨好擦萬用清潔巾1包
已歸還
耐斯泡舒洗潔精補充包-檸檬
1包
已歸還
光泉果汁時刻100%葡萄綜合
1瓶
000
已歸還
小計
0,000
總計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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