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06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GUO XIAOQING(郭曉晴,中國大陸籍)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1100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之內容。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附表:
編號
更正處
判決原本與正本之更正後之文字記載
文字記載
主文欄
GUO XIAOQING共同
犯商標法第九十七
條後段之意圖販賣
而透過網路方式陳
列侵害商標權之商
品罪,處拘役貳拾
伍日,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GUO XIAOQING共同
犯商標法第九十七
條後段之透過網路
方式非法販賣侵害
商標權之商品罪,
處拘役貳拾伍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二、論罪科
刑(一)欄
核被告GUO XIAOQI
NG所為,係犯商標
法第97條後段之透
過網路方式非法販
賣侵害商標權之商
品罪。被告意圖販
賣而持有侵害商標
權商品之低度行為
為意圖販賣而透過
網路方式陳列侵害
商標權商品之高度
行為所吸收,不另
論罪。
核被告GUO XIAOQI
NG所為,係犯商標
法第97條後段之透
過網路方式非法販
賣侵害商標權之商
品罪。被告意圖販
賣而持有、陳列侵
害商標權商品之低
度行為,應為販賣
之高度行為所吸
收,不另論罪。
當事人欄
男 民國00年0月0
日生
女 民國00年0月0
日生
(續上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