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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進興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80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進興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審酌被告有多次竊盜前科,又犯本件竊取他人財物,致被害人受有損失,顯然欠缺法治意識,不知尊重他人財產權益,自應受罰,茲念犯後坦承,態度尚可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犯罪所得,既查獲發還,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五、本案經檢察官陳貞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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