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113,士簡,149,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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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建霖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9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三項之加害人屆期不履行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50條第3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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