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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洋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緝字第22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三項之加害人屆期不履行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經主管機關科處罰鍰,屆期仍未履行,漠視國家公權力之行使,影響性侵害犯罪之防治,所為顯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50條第3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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