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113,士簡,215,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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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立宸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16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詹立宸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小包(驗餘淨重共零點貳壹柒肆公克)及玻璃球吸食器壹組(內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量微無法析離秤重)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小包(驗餘淨重共0.2174公克)及玻璃球吸食器1組,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民國112 年10 月1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一)(二)在卷可稽,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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