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113,士簡,365,2024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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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36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武潔如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0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武潔如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又被告所竊得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附表所示之物,雖分別為因上開竊盜犯行之所得,且該犯罪所得既未扣案,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追徵之,然被告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以金錢賠償前開竊得物品之價額,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參,雖該給付並非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文義所指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情形,審酌該規定旨在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參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立法理由),且所給付金額與前開犯罪實際所得財物或利益之價值相當,已達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利得之立法目的,則被害人此部分求償權既已獲滿足,若再對被告宣告沒收或追徵,實有過苛之虞,爰就此部分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7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柏青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香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所犯法條 主文 1 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附表編號1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武潔如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附表編號2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武潔如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附表編號3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武潔如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附表編號4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武潔如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016號
被 告 武潔如 女 6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武潔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在臺北市○○區○○街000號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聯公司)士林大南店,趁該店經理林貞淨不注意之際,分別以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物品,得手後,未結帳即逃逸。
嗣林貞淨盤點商品時發現物品短缺,遂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因而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全聯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武潔如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經告訴代理人林貞淨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明確,復有刑案現場照片16紙在卷可稽,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武潔如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4次竊盜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分論併罰。
又被告已與告訴人全聯公司和解,業經告訴代理人林貞淨陳稱在卷,爰不聲請沒收犯罪所得。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檢 察 官 江柏青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欲聲請法院調(和)解或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 竊取時間(民國) 竊取物品及價值 1 112年11月7日14時35分許 芒果蜜桃優格2入1組、566美色護髮染髮霜8號葡萄酒紅2入1組,共計新臺幣(下同)224元 2 111年11月10日15時32分許 CIAO啾嚕犬用肉泥雞胸軟骨4入2包,104元 3 112年11月19日8時24分許 卜蜂蒜香雞球2包,268元 4 112年11月25日20時20分許 金安記蜜汁炭烤豬肉乾1包、北海鱈魚香絲1包、CIAO啾嚕犬用肉泥雞胸軟骨4入1包,共計2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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