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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54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懿修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3601號、第244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呂懿修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竊盜未遂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SONY手機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另補充:被告所侵占之SONY手機1支,為其之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實際發還告訴人,應依前揭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楊唯宏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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