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113,士簡,566,2024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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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56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瑋仁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72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瑋仁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含外包裝袋,驗餘淨重為0.96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其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且持有毒品係供施用之行為,於本質上係屬自我戕害行為,反社會性之程度應屬較低,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情節,暨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又扣案查獲被告持有棕色乾燥植物1包(毛重1.84公克,淨重0.98公克,取0.02公克化驗,驗餘淨重0.96公克),檢出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有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屬毒品違禁物,因包裝袋無法析離,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

至其餘扣案物品,並無證據證明係供本案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且非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亦附此說明。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鄧瑄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7265號
被 告 張瑋仁 男 3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瑋仁明知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於民國109、110年間之某日,在臺北市萬華區西門町,向暱稱「樂樂」之人無償取得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後,並放在臺北市○○區○○街0段000號住所而持有之。
嗣因另案於112年12月13日5時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前為警拘提,經張瑋仁同意搜索前開住所,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毛重1.84公克、淨重0.98公克)、吸食器及研磨器各1個,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瑋仁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且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經鑑驗後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2年北市鑑毒字第458號鑑定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分局搜索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及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各1份在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
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檢 察 官 鄧瑄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許惠庭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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