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113,士簡,6,202402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大鈞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82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大鈞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