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刑事-SLEM,113,士簡,622,2024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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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6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ZUHRIYAH女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現於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宜蘭收容所)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88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ZUHRIYAH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共貳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偽造之居留證壹張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ZUHRIYAH偽造居留證,妨害移民機關對於境外人口管制之正確性,所為實有不該,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扣案偽造之居留證1張,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16條、第212條、第22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38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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