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6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翊柔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緝字第23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翊柔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麥香奶茶壹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第38條之1第1項及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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